發布日期:2023-02-02 11:32 瀏覽次數:次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湖北締造電氣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根據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案件民事判決書,被執行人湖北締造電氣有限公司應支付*****貨款73806元、案件受理費1646元。經本院發起網絡總對總查控,反饋結果顯示被執行人湖北締造電氣有限公司名下銀行、互聯網銀行均無可供執行財產,無車輛登記信息,查有不動產登記信息,但該不動產已被其他法院多輪查封,暫無法處理。本院通過傳統調查亦未查找到被執行人湖北締造電氣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因被執行人湖北締造電氣有限公司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